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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工廠登記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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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大目標:全面納管、就地輔導、合法經營

  • 工廠管理輔導法三大輔導原則:不新設、不汙染、不危及公安

 

  • 特定工廠登記 2020.3.20開始實施

  • 全面納管 兩年內完成申請(需繳納管金)

  • 提出改善 三年內完成改善提案

  • 完成改善 兩年內完成改善

  •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

修法歷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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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

  • 108年3月28日第3645次院會通過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」,(共計14條文),並於3月29日送立法院審議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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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08年4月12日付委一讀通過。

  • 108年5月6日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。

  • 108年6月20日、27日黨團協商。

  • ​108年6月27日院會二讀、三讀通過。

立法院

修法重點

​​三大目標

全面納管

就地輔導

​合法經營

​​輔導原則

不新設

不汙染

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

​在原臨時工廠登記事項範圍

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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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
​每年須繳交營運管理金(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)

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

修正公佈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(111/3/19)

  • ​​不齊全或應補正逾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者仍未補正者,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

  • 產業類別、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,得檢附證明文件,申請免採樣檢測。

低汙染

申請書

非屬低污染

地方主管機關三個月內審查是否需改善

  • 非位於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證明文件及查詢結果

  • 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

通知申請人三個月內改善完成,及副知本部提供污染防治技術輔導

特定工廠登記

​專案審查小組實地勘查

​得附加負擔

  • 得實地勘查

  • 改善期間得展延一次,不得超過三個月。屆期未改善駁回申請。

  • 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集環保署、本部、地方環保、農業等機關;必要時得邀農田水利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。

  • 不符合審查基準駁回申請。

未登記工廠

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

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

低汙染

非屬低汙染

申請納管

提出工廠改善計畫

接受輔導改善

訂定輔導期限輔導

轉型、遷廠或關廠

拒不配合

應即依法

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

依法停止供電、

供水及拆除

未申請、未提出

輔導合法化

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

105年5月19日以前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

​拒不配合轉型、遷廠、關廠

  • 未依規定申請核定輔導期限;或提出申請後經駁回

  • 未依規定於核定之輔導期限內完成轉型、遷廠或關廠

  • 於輔導期限內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勒令停工

  • 輔導期限之核定遭廢止

105年5月19日以前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

未依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

  • 未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;或曾申請納管遭駁回,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再提出申請納管

  • 申請納管後,未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;或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遭撤銷、廢止

  • ​未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
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

未依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
  • 未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     

  •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遭駁回,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再提出申請

特定工廠登記遭撤銷、廢止

​全面納管     就地輔導

主動申請納管

  • 105年5月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

  • 申請時仍持續從事製造、加工行為

  • 低汙染事業

  • 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

  • ​非位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

修法重點-免罰對象、期間及事由

適用對象

免罰期間

免罰及免限事項

  •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
  • 非屬低污染之既有
    未登記工廠

  • 輔導期限內,配合轉型遷廠關廠

  • 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
    (施行之日起
    20年止)

  • 不適用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相關處罰

  • ​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接電及使用

  • 不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擅自製造加工之相關處罰

  • 不適用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相關處罰

  • 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

  • 申請納管至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改善期間

  • 補辦臨時登記工廠

  •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期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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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資料來源: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、經濟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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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中壢區內定二十街1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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