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工廠登記簡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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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管理輔導法三大目標:全面納管、就地輔導、合法經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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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管理輔導法三大輔導原則:不新設、不汙染、不危及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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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工廠登記 2020.3.20開始實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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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面納管 兩年內完成申請(需繳納管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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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改善 三年內完成改善提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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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改善 兩年內完成改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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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
修法歷程
行政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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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3月28日第3645次院會通過「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」,(共計14條文),並於3月29日送立法院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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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4月12日付委一讀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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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5月6日第9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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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6月20日、27日黨團協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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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8年6月27日院會二讀、三讀通過。
立法院
修法重點
三大目標
全面納管
就地輔導
合法經營
輔導原則
不新設
不汙染
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者
在原臨時工廠登記事項範圍內
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
每年須繳交營運管理金(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)
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
修正公佈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(111/3/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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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齊全或應補正逾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者仍未補正者,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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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類別、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,得檢附證明文件,申請免採樣檢測。
低汙染
申請書
非屬低污染
地方主管機關三個月內審查是否需改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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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位於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之證明文件及查詢結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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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
是
通知申請人三個月內改善完成,及副知本部提供污染防治技術輔導
特定工廠登記
專案審查小組實地勘查
得附加負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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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實地勘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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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善期間得展延一次,不得超過三個月。屆期未改善駁回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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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主管機關應召集環保署、本部、地方環保、農業等機關;必要時得邀農田水利會組成專案審查小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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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符合審查基準駁回申請。
未登記工廠
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
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
屬於低汙染
非屬於低汙染
申請納管
提出工廠改善計畫,
接受輔導改善
訂定輔導期限輔導
轉型、遷廠或關廠
拒不配合
應即依法
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
依法停止供電、
供水及拆除
未申請、未提出
輔導合法化
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
105年5月19日以前之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
拒不配合轉型、遷廠、關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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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申請核定輔導期限;或提出申請後經駁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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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規定於核定之輔導期限內完成轉型、遷廠或關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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於輔導期限內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勒令停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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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期限之核定遭廢止
105年5月19日以前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
未依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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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納管;或曾申請納管遭駁回,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再提出申請納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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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納管後,未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;或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遭撤銷、廢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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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於119年3月19日前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
未依規定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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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於111年3月19日前申請特定工廠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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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遭駁回,未於111年3月19日前再提出申請
特定工廠登記遭撤銷、廢止
全面納管 就地輔導
主動申請納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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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5月19日之前既有未登記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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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時仍持續從事製造、加工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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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汙染事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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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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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位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
修法重點-免罰對象、期間及事由
適用對象
免罰期間
免罰及免限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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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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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屬低污染之既有
未登記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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輔導期限內,配合轉型、遷廠或關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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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間
(施行之日起20年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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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適用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相關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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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建築物得准予接水、接電及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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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擅自製造、加工之相關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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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適用土地使用及建築法規之相關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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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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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納管至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間及改善期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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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辦臨時登記工廠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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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期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