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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納管程序
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
2年
申請納管者,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。
全面納管
3年
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
改善完成
提出工廠改善計畫
限期改善
(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)
申請
特定工廠登記
10年
限期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。
未依期限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
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失效
依法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