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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納管程序

修正條文施行之日

2年

申請納管者,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。

全面納管

3年

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可

2年

改善完成

提出工廠改善計畫

限期改善

​(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)

申請

特定工廠登記

10年

限期取得特定工廠登記

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,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。

未依期限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

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失效

依法停止供電、供水及拆除

以上資料來源: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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