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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工廠改善計畫

​申請人至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檢附相關文件

​納管申請人

​工廠改善計畫

​工廠改善計畫

應記載事項

工廠位置現況

工廠內部現況及相關製程

建物或廠地使用權源證明

工廠基本資料

​低汙染事業之說明及環境改善措施

消防改善措施

依法令管制

應改善事項

改善完成期限

變更或增加其他

低污染產業類別

​工廠改善計畫作業程序

  • 通知環保、水利、水土保持、消防、建築管理、地政、都市計畫、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

應邀環保、消防、水利、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小組,或以加會、併行審查之方式,得辦理現場會勘

核定2年改善/得附加負擔/得展延

  • 繳交營運管理金、特定工廠登記費

變更計畫+展延

​一併申請及審查

完成改善及申請

特定工廠登記

應邀集環境保護、消防、水利、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,或以加會、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,並應辦理現場會勘

特定工廠登記

撤銷或廢止核定

  • ​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,發現工廠改善計畫申請文件不符規定

  •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、重大工安事故,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

  • 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產品

  • 未依前條申請變更,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

  • 改善期間有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

  • ​逾第十一條改善期限未改善完成,或未履行同條第二項之負擔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。

以上資料來源:經濟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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