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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改善計畫
申請人至遲應於112年3月19日前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及檢附相關文件
納管申請人
工廠改善計畫
工廠改善計畫
應記載事項
工廠位置現況
工廠內部現況及相關製程
建物或廠地使用權源證明
工廠基本資料
低汙染事業之說明及環境改善措施
消防改善措施
依法令管制
應改善事項
改善完成期限
變更或增加其他
低污染產業類別
工廠改善計畫作業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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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環保、水利、水土保持、消防、建築管理、地政、都市計畫、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
應邀環保、消防、水利、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小組,或以加會、併行審查之方式,得辦理現場會勘
核定2年改善/得附加負擔/得展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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繳交營運管理金、特定工廠登記費
變更計畫+展延
一併申請及審查
完成改善及申請
特定工廠登記
應邀集環境保護、消防、水利、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,或以加會、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,並應辦理現場會勘
特定工廠登記
撤銷或廢止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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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,發現工廠改善計畫申請文件不符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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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生重大環境污染、重大工安事故,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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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產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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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依前條申請變更,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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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善期間有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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逾第十一條改善期限未改善完成,或未履行同條第二項之負擔,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限期改正,屆期未改正。
以上資料來源:經濟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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